天津市关于公开征求《对积极诚信经营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暂停公示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主动纠错和信用修复的途径,引导其积极诚信经营。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4号)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津政办发〔2017〕99号)的相关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对积极诚信经营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暂停公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件:tjscjgw_qg@163.com

2.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信用监管处

收件人:吕琴 冯时雨  邮编:300010

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积极诚信经营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暂停公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6日。

 

附件:关于对积极诚信经营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暂停公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7月30日

 

关于对积极诚信经营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暂停公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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