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市某食品销售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日前,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某食品销售店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乌苏市某食品销售店使用的ACS-30A电子计价秤,用于销售散装食品称重贸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体无任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乌苏市某食品销售店于2023年11月购买一台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ACS-30A型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最大皮重:15kg,工作温度:0℃~+40℃,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10g,实际分度值:10g,产品编号:622731,生产日期:2022.12,用于店内散装食品销售费用结算。截至2024年9月XX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该店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散装食品销售费用结算,属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秤体未粘贴检定合格印证,也未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处1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安全以及控制成本都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应当重视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损失,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盯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事,以实实在在的举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