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最新发布的《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和整体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重新公布,并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8号)同时废止。鄞州分局检测中心接到文件后,及时对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浙价费〔2008〕333号执行。